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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荃ꢀ 国家助学贷款的证券化模式及其法律分析
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 各国法律和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出售给SPV 的资产以及
由这些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权益必须是有效的,资产池中的资产能够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SPV 对证
券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不会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由于真实出售能够改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
因此它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比担保融资更为彻底。 所以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
实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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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
SPV 对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中的资产采取信用增级手段,使其所发行的证券获得更高的资信评级,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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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是一种为了确保证券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附加担保制度。 信用增
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 外部信用增级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工具。 在国外的国家
助学贷款证券化实践中,政府往往充当担保的角色。 我国可以在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
基础上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为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内部信用增级常见的方
式是建立优先/ 次级结构,即对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先于对次级证券的支付,在付清优先级证券本息之前对
次级证券仅付利息,在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完毕后才支付次级证券的本金。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也可以通
过这种结构安排,使优先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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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助学贷款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SPV 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准备法律文件和办理法律手续,由
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SPV 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国家助学贷款买卖合同中的
价格把发行收入的相应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至此,发起人达到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融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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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资产管理,偿付证券权益。
SPV 收取、记录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帐户,首先用于偿付投资者
持有的到期证券权益,不得用于任何红利分配或进入破产,未到期的现金流按资产风险辅助安排处理。 偿付
了证券权益后,SPV 向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机构支付费用。 之后,由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产生
的收入若有剩余,则按SPV 与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至此,整个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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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一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各项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资工具。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
模式,既是经济过程也是法律过程。 在支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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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来建立的,因此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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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系列合同上。 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确立了发起人———银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应
收款的权利,是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
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发起人如果将来欲将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应当在订立
助学贷款合同时做出有利于未来转让的设计。 只有明确该债权的转让条件,发起人才有可能将应收款汇集
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出售给SPV,进行证券化。 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此还未作特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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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SPV 设立、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设计中,SPV 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
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所以我国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作为SPV 的控股公司。 而根
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政府设立SPV 基本具备现实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碍[12]。
要实现资产转让,必须首先确认债权的可让与性。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贷,我国《商业银行法》并
未允许商业银行转让其信贷资产,只有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性条款,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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