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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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卷第期  
2007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4,No.1  
January,2007  
反思与发展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  
———兼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洲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界定经济法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种普遍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本身不够完善,  
还存在一些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必须正视并重视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是研究经济法的关  
。  
关键词社会利益国家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701⁃0034⁃06  
历经多年的纷争之后经济法学界已就一种具  
类方式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再如经济法学界都主  
张国家或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但是这种理  
论主张背后的思想基础究竟是什么必须承认对  
于这些问题当前的经济法学界尚未给出一个令人  
满意的回答。  
有代表性的观点达成了共识认为经济法是以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或称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简称社会  
利益为目标的法律部门或者说经济法是以社  
会本位为依归的法律部门对于此种观点笔者称  
之为经济法社会利益观应当承认以社会利益  
法学视野中的社会利益问题  
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定位至少从形式上将经济法同  
以个人本位为依归的传统民法区分开来有助于凸  
显出经济法自身的价值这表明经济法学的研究经  
历了一次重大的范式转换。  
在法学中人们主要是通过对利益形态的划分  
来揭示社会利益问题的。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Roscoe Pound)  
根据耶林的学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  
但是这种经济法社会利益观学术新范式并非  
没有缺陷在笔者看来至少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  
进一步思考例如我们用以和经济法进行比较的  
民法乃是传统的民法然而现代民法思想业已发生  
剧烈的变革,“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  
社会利益。 19 世纪末德国学者纽曼将利益分为  
主观的利益客观的利益之后,20 世纪末又  
有德国学者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主观的事实性利  
客观确定的现实利益两种我国学者郭  
道辉将利益划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利益、  
1]43-44  
公共福利”,“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  
那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五种孙笑侠将利益划分为  
这种经济法社会利益观如何回应民法的此种现  
代转型又如经济法社会利益观中的社会利益”  
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其同国家利益究竟有何区别?  
当前学术界关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分  
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四种他  
还特别指出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社会利益相混  
2]267  
淆是错误的  
包括公民和法人)、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  
王保树将利益分为个别主体的利  
收稿日期2006⁃09⁃21  
作者简介刘洲(1975—),四川德阳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商法研究。  
反思与发展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兼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3]377-390  
上述对利益的划分虽然有助于我们从  
这样一个对应主体其对应主体应当是全社会  
所有的个体实际上哈耶克早就指出把社会拟人  
化或人格化的倾向所隐藏的危险后果所以明确指  
不同的层面加深对利益的认识但是这些划分方法  
至少在形式逻辑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其在论述时大  
多存在多标准划分的缺陷。  
6]134  
不存在对社会的价值’”  
例如作为经济  
笔者认为单就形式逻辑而言最简单也最科学  
的划分方式是从归属主体的角度将利益划分为个人  
利益和团体利益社会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  
的从而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整体性的利益例如经  
济法学对于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实现以公平  
竞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对国民经济稳定增  
长的研究是为了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  
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  
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市场规制法其基本价值就在于  
通过确认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保障社会利  
益的实现此处的受益人并非市场这个主体而  
最终要落实到市场中的每一个个体身上又如经  
济法对消费者劳动者这样一些市场竞争中的弱者  
的重点关注显然是希望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建立在  
传统私法上的市场失衡状况进行矫正以消解社会  
矛盾缓和市场冲突由此而实现市场和谐的社会利  
益当然为全社会所有成员所共享。  
4]149  
”  
但社会利益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团体利益  
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最大的团体)。  
再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两种独立的利  
益形态而只是在不同语境下对同一客体的表述。  
许多学者都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  
不过考虑到社会利益对现实生活的重大价值以  
及尊重社会科学研究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笔者在  
此同意将社会利益从团体利益中抽离出来进行专门  
的研究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  
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形态对于此种划分,  
笔者进一步阐释如下。  
然而在笔者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社会  
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通常我们所说的国家利益不  
过是社会利益在公法领域的体现强行将两者割裂  
开来只会增加理论上的困扰谁能说清楚经济法中  
关于金融安全的规定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还  
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 通常我们谈及政治外  
国防等问题时更习惯于称其为国家利益而不是  
社会利益而当我们在说到市场秩序社会公正环  
境保护等问题时更倾向于使用社会利益的概念。  
一般而言我们是在一国范围内来谈社会利益的但  
在谈论国家利益时既可能在一国范围内进行也可  
能在国际范围进行如果我们出于特殊的考虑要使  
用国家利益概念时那么也必须明确使用的语境。  
还要指出的是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的代表者通常  
但不必然是国家这里指中央政府),但是这并不妨  
碍我们一般将国家看做社会利益的最终代表者。  
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解读与评析  
首先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划分全  
面反映了利益所处的三种状态能够较好地概括现  
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众多利益形态。  
比较而言个人利益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利益  
形态而后两种利益形态本质上都来源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人作为单独的个体所享有的利益这是  
研究利益问题的逻辑起点团体利益是由一部分人  
所组成的团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它不仅意味着个  
人利益在一定层面和范围内的整合是个人利益的  
一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意味着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  
超越诚如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所言,“人的特  
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求亦即对社会生活的  
5]44  
欲求”  
因此将团体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  
形态应当是可以成立的社会利益是使全体社会成  
员得以维系下去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利益因此  
可以看成是一种最大的团体利益在社会这个团体  
它是对所有个人利益和普通团体利益的超越它  
是基于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需要而存在的利益形  
。  
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解读  
在经济法学者看来经济法之所以不同于传统  
民商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着  
利益观上的重大差异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由  
于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的影响市场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被视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经济人”。 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只要充  
分保障市场主体自由追逐利润的行为市场机制会  
自动引导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  
其次无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其最终的落足点均是个人而非其他主体。  
必须指出对于社会利益来说并不存在社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种利益观在现代受  
到了重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推进和经济  
学研究的深入市场机制本身所具有的诸如外部性、  
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等缺陷已经证明了萨缪尔森  
所说的对个人来说是妥善的行为有时对整个国  
家来说却是愚蠢的事情”。 据此有经济法学者认  
,“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  
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  
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  
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需  
们也应当看到现代社会的民商法已经发生很大的  
转变梁慧星指出现代民法已经从以抽象的人  
”、“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为特征  
的近代民法模式过渡到以具体的人格”、“私的所  
有的社会制约”、“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为特  
1]4-5  
征的现代民法模式  
不仅如此邱本指出在行  
政法领域,“特别是随着对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  
自由主义成为时代的基调人们重新定位行政干预,  
其趋势是从行政化到社会化”,“行政的社会化必  
然在行政法上有其表现这就是行政法的社会化”。  
行政法的社会化具体表现在:“第一从行政命令服  
从发展出行政协商指导”,“第二从行政统治发展  
出行政合同”,“第三从行政公法发展出行政私法”  
7]  
” 。 进而言之,“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  
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  
8]  
利益的实现” 。 如今西方相当多的主流经济学家  
都承认他们国家实行的是一种混合经济模式。  
[10]212-215  
可见不论是民商法还是行政法都面临  
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  
着一个现代化的转型这个转型就是要反映时代的  
变迁在其原有的制度理念中逐渐融入社会的因素。  
当然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很多经济法学者认  
这种转变尚未从根本上动摇其根本的私法或公  
法属性尚不能说这些典型的私法和公法都已经  
社会化但是至少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在这  
样一个大的背景下不单是民商法行政法面临着社  
会化的问题实际上整个法学领域都将要面对这个  
问题所有的法律部门都要给出自己的回答经济  
法如果要将社会利益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至少  
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合理的回应而不能敷衍了事但  
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现有经济法社会利益观论者  
谈论得不多。  
应当承认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其本位意味着  
经济法学界多年来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经济法学体系的努力找到了新的突破口这种努力  
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学界同仁的认可这种努力既  
是必要的也是可贵的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从  
社会利益角度出发构建经济法的努力还不完善至  
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出回答。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点的法律部门不  
是只有经济法  
其实诸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一直都被  
认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因而被有些学者将具  
有此种特征的法律统称为社会法从这个角度来看,  
经济法也应当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些部门同经济  
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维护的具体社会利益的性质不  
单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证明经济法独立  
地位的做法至少在理由上是不充分的将经济法定  
位于维护社会利益之法固然表面上将经济法与以  
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有助于  
回答来自于民商法学者的指责但是又与环境法社  
会保障法等同样具有社会公共性的法律部门相混  
在理论建构上仍然存在缺陷。  
3ꢁ 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利益与国家的经济职  
能难以区分  
或许是出于对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过度干预经济  
生活的本能性排斥又或许是面对来自民商法学界  
和行政法学界的指责避免陷入经济行政法的窠臼,  
经济法学者特别是提倡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学  
近年对国家的问题总是不肯多谈多数学者在  
指出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或者出现市场失灵因而需要  
国家干预经济当然他们指出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当  
依法进行的之后就止步不前但是笔者认为,  
这样的分析虽然没有错因为事实的确如此),但是  
还很不够因为国家应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命  
不把国家的问题谈清楚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也  
就无从谈起所谓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观也就失去了  
立论的前提。  
将经济法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回  
应业已出现的民商法行政法的现代转型  
有学者指出,“现代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的变迁  
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和应付经济社会化而带来  
9]  
的各种问题的” 。 如果说将传统民商法概括为  
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尚有其历史根据的话那么我  
反思与发展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兼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必须重视国家问题其根  
能所要求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自身也面临着困境。  
本原因在于现代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一般代表这种  
代表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国家的职能  
例如美国社会学家贝尔(Daniel Bell)注意到国家  
政府已变得太小而无法应对大问题’,如全球经济  
竞争的影响或世界环境的破坏等”。 同时,“这些政  
府又变得太大而无法应对那些影响某些城市或地区  
的问题例如政府没有多少权力干预作为全球经  
特别是经济职能也决定了由国家出面代表并维  
护社会利益具有可行性。  
国家与经济法的独立性  
我们应当将国家作为研究经济法独立性的逻辑  
起点。 “国家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化进程而出现的一  
种政治现象它不同于古典的古代或中世纪的作为  
13]409  
济主要参与者的大型商业公司”  
但是笔者认  
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可能有很多充分重视并发  
挥国家的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无疑是一种重要  
而且不可或缺的途径有学者指出,“国家的职能  
从本质上说除了消极地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使公  
民获得私人利益外还应积极地拓展范围为公民提  
供更多的公共利益”。 “国家除了给个人提供消极  
权利即因国家的无所作为得到的利益外还应为个  
人提供积极的权利即由于国家的积极作为而得到  
11]3  
城邦帝国或领主国等意义上的政治集合体”  
因此我们这里考察的国家主要针对近现代意义上的  
民族国家。  
从政治哲学角度考察国家始终是政治哲学关  
注的中心问题而西方政治哲学的代表思潮———自  
由主义———也历来将国家作为研究的核心问题这  
一点早在霍布斯洛克斯密等早期自由主义者的著  
作中就已经体现出来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自由主义  
视野下的国家观念持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自由  
主义虽然不否定国家的必要性但却将国家角色定  
位于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等有限的领  
进言之国家的职能主要限于国防司法提供公  
共产品等方面在此种认识看来自由主义视野下  
的国家应当是一种弱国家而非强国家然而曼与  
豪等人的社会学研究揭示,“自由主义的国家与弱  
国家并不是同义语自由主义国家可能是强有力的  
国家而依赖专断进行统治的国家却可能是软弱无  
14]85  
的利益”  
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国家积极作  
当然包括国家对经济的适当干预这不仅是必  
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由于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经济的最终也最权威  
的干预形式是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那么这些法律  
自然也分享共同的特点———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所有这些法律的总和就是经济法这样从国家  
的经济职能出发我们当然可以得出经济法具有独  
立性的结论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经济法学界已  
经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进路就是从国家主  
要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出发来认识经济  
例如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  
能的国家” 。 不仅如此还有学者指出这种自由  
主义下的国家应该有能力维护国家的安全独立与  
统一有能力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与秩序也不应  
当拒斥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从而  
15]41  
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杨紫烜  
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  
12]42-43  
[16]24  
实现某种社会正义的职能  
规范的总称”  
虽然学者们的阐述不尽相同但  
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在资本主义的不同历史发  
展阶段人们对国家在经济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也  
不相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奉行的是自由  
放任的政策国家不主动地干预经济扮演的是一种  
却存在一个共同点———都是从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  
作用出发来阐释经济法的。  
几点结论  
首先我们不能满足于从社会利益角度去认识  
和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强调社会利益本质上还是为  
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经济法主张社会  
利益最终还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并实现个人利益。  
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不在于现实生活存在什么独  
立的社会利益需要经济法去调整对建基于个人利  
益之上的社会利益的调整本来就是整个法律部门需  
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经济法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  
守夜人的角色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受凯恩斯  
主义的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于干预经  
济的政策扮演的是一个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在  
这之后由于凯恩斯主义并不能完全解决资本主义  
社会固有的问题因此又出现了经济自由主义回潮  
的现象但是无论如何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完全  
放弃对经济的干预因为这本来就是国家的经济职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独揽其于身经济法的独立性源自国家在社会经济  
生活中所具有的特殊而关键性的职能只要承认国  
家的经济职能存在以及该职能在现代社会主要通过  
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经济法的独立性也就不言而喻。  
由此看来说经济法属于公法并不为过。  
最后把握经济法的独立品性必须抛弃那种从  
调整对象出发的陈旧理论模式。  
实际上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研究经济法的方  
式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  
门的传统模式只不过其所强调的调整对象具有  
社会公共性的特点法律部门的划分不过是人  
主要是学者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法律体系的深  
入认识而进行的一种理论分类而调整对象也不过  
是人们划分法律部门所作的一种尝试显然这种尝  
试在当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综观世界各国法  
学研究的现状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实在不是一个  
值得我们为此消耗太多学术资源的问题对此已  
有学者正确的指出:“经济法调整对象固然重要但  
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正视并重视国家经济职  
能对于经济法的关键意义理直气壮地承认对国家  
问题的研究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前提。  
应当指出揭示国家问题对于经济法和经济法  
学研究的重要意义绝非要经济法回到那种完全以  
行政命令取代企业自由决策以集体决议否定个人  
自由选择的时代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了那种国家干  
预经济模式的低效率与不公正也不是否认国家干  
预本身也可能出现经济学上所说的政府失灵现象;  
更不是主张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国家干预实际  
国家干预不仅要受到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限  
同时也要受到经济法自身对干预效果的目标约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干预要求其社会净效  
果是正的也即实现帕累托改进)。 因此承认经济  
法的公法本性说到底是要求我们真正认识到国家  
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国家特别是  
政府在调节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三  
者关系时不可取代的地位以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与协调发展。  
14]67  
。”  
总之经济法之所以具有独立的品性是因为其  
具有独立的价值这个价值就在于国家的经济职能  
决定了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政  
府必须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价值是无法被民商  
行政法乃至其他部门法所取代的我们需要做的  
工作无非是发现并揭示经济法的这种价值内涵只  
有从这个入手方可真正把握到经济法的真谛而不  
至于使经济法学成为同其他法学学科争抢地盘”  
的学科。  
注释:  
根据肖江平的研究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调整对象问题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  
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  
产生的”;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参见肖江平:  
共识的价值及其提炼———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学术史考察》,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4 月第60⁃62 。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界定经济法的代表学者主要有王保树邱本郑少华吕忠梅等人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虽然其并不一定  
将经济法直接定位于社会利益之法但从其论证角度和表述方式来看实际上也表达出类似的思想。  
在庞德看来个人利益是指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  
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社会利益是指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  
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不过,“庞德拒绝就其上述利益的严格标准的问题进行表态”。 参见E·博登海默:《法  
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月修订版155⁃156 更详细的论述请参看沈  
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月第一版291⁃295 。  
转引自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 年第10 。  
详细论述请参见郭道晖:《论立法中的利益分配与调节》,湘江法律评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11 。  
有关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王保树:《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 月第380 张文显:《法  
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10 月第267 。  
对此萨缪尔森等人非常明确的论述参见萨缪尔森诺底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 月版。  
反思与发展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兼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其具体论述参见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公共论丛第),35 。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指出当自由主义在18 世纪后期和19 世纪早期被发展出来的时候在国内支持自由放任主  
在国外支持自由贸易在政治事务中支持代议政体和议会制度的发展19 世纪后期开始尤其是美国在1930 年以后,  
自由主义逐渐认为主要依赖于国家而非依赖于私人自愿安排来达到目标详细论述请参看米尔顿·弗里德曼著:《资本  
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 月第6⁃7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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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俞可平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C].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  
1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6]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C] / 杨紫烜经济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Comment 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Interest View of Economic Law  
LIU Zhou  
Law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8, China)  
Abstract:It is common in recent years to define economic law in view of social interest, but this  
view is not so perfect with some issues to be considered deeply. It is the key of economic law study to ac⁃  
knowledge and stress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Key words:social interest; state; economic law  
责任编辑苏雪梅]